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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器质性失眠症

发布时间:2017-08-10

引自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DSM-4)》

       失眠症是一种持续相当长时间的睡眠的质和/或量令人不满意的状况。在诊断失眠症时,不能把一般认为正常的睡眠时间作为判断偏离程度的标准,因为有些人(即所谓短睡者)只需要很短时间的睡眠,却并不认为自己是失眠患者。相反,有些人为其睡眠质量之差痛苦不堪,但他们的睡眠时间从主观上和/或客观上看都在正常范围。 
在失眠者中,难以入睡是最常见的主诉,其次是维持睡眠困难和早醒。然而,病人主诉中通常以上情况并存。典型情况是,失眠发生于生活应激增加的时候,并多见于妇女、老年人及心理功能紊乱和社会经济状况差的人群中。如果一个人反复失眠,他就会对失眠越来越恐惧并过分关注其后果。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使得这个人的问题持续存在。 
 就寝时,失眠的人会描述自己感到紧张、焦虑、担心或抑郁,思想象在赛跑。他们常常过多地考虑如何得到充足的睡眠、个人问题、健康状况,甚至死亡。他们常常试图以眼药或饮酒来对付自己的紧张情绪。清晨,他们常诉感到心身交瘁;白天的特征是感到抑郁、担心、紧张、易激惹和对自身过于专注。 
当在生活中哄孩子上床睡觉有困难时,我们也常会说儿童有睡眠困难(并非睡眠本身);照料孩子入睡困难不应在此编码,但在ICD-10第二十一章中有此分类(Z62. 0,父母照看不周)。 
诊断要点 
为了确诊,下列临床特征是必需的: 
(a)主诉或是入睡困难,或是难以维持睡眠,或是睡眠质量差; 
(b)这种睡眠紊乱每周至少发生三次并持续一月以上; 
(c)日夜专注于失眠,过分担心失眠的后果; 
(d)睡眠量和/或质的不满意引起了明显的苦恼或影响了社会及职业功能。 
       主要是“睡眠的质量和/或数量”不满意是病人唯一的主诉,就可以作此诊断。如果失眠是基本症状或失眠的长期性及严重性使得病人把它看作是基本症状时,即使存在其它精神症状如抑郁、焦虑或强迫等,并不能否定失眠症的诊断。其它共存的障碍,如果症状显著、持续存在,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疗时,也应予以此诊断。应当指出,大多数失眠者通常过分关注自己的睡眠紊乱,而否认存在有情绪问题。因此,必须进行仔细的临床评定,然后才能排除失眠这一主诉的心理基础。 
       失眠是其它精神障碍中常见的症状,如情感性、神经症性、器质性及进食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睡眠障碍如梦魔。失眠也可伴发于躯体障碍,躺卧有疼痛,不适或服用某些药物时。如果失眠仅仅是某一精神障碍或躯体状况的多种症状中的一种,即它在临床症状中并不占主要地位,那么诊断就应限定于主要的精神或躯体障碍。
 此外,另外一些睡眠障碍如梦魇、睡眠一觉醒节律障碍、睡眠呼吸暂停及夜间肌阵挛,只有当它们导致了睡眠的量或质的下降时,才能确立诊断。然而,在上述各种情况中,如果失眠是主诉之一且失眠本身被看作是一种状况,那么在主要诊断之后应附加本诊断。 
       本诊断并不适用于所谓“一过性失眠”。一过性睡眠紊乱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因而,由于某些心理社会应激,有几夜没睡好,不应在此编码,但如果合并其它有临床意义的征象时,可以考虑为急性应激障碍(F43. 0)或适应性障碍(F43. 2)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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